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路○○○巷○○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