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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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1號原告 陳淑真
林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壯譜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杜壯譜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12月6日、7日送達原告陳淑真、林秀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關於被告杜壯譜部分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四、又原告陳淑真於99年7月30日撤回對 陳宗雄 部分訴訟,至原告林秀玉起訴時併以陳宗雄為被告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