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147號債權人捷仕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蔚 債務人力皇國際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814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0年9月20日│982,000元│100年9月20日│0000000│├───┼─────────┼───────────┼───────────┼───────────┤│002│100年9月20日│1,150,000元│100年9月20日│0000000│├───┼─────────┼───────────┼───────────┼───────────┤│003│100年9月20日│1,000,000元│100年9月20日│0000000│├───┼─────────┼───────────┼───────────┼───────────┤│004│100年9月20日│868,000元│100年9月20日│0000000│├───┼─────────┼───────────┼───────────┼───────────┤│005│100年9月30日│660,000元│100年9月30日│0000000│├───┼─────────┼───────────┼───────────┼───────────┤│006│100年9月30日│750,000元│100年9月30日│0000000│├───┼─────────┼───────────┼───────────┼───────────┤│007│100年9月30日│590,000元│100年9月30日│0000000│├───┼─────────┼───────────┼───────────┼───────────┤│008│100年9月20日│1,200,000元│100年9月20日│0000000│├───┼─────────┼───────────┼───────────┼───────────┤│009│100年9月20日│860,000元│100年9月29日│0000000│├───┼─────────┼───────────┼───────────┼───────────┤│010│100年9月20日│954,000元│100年9月20日│0000000│├───┼─────────┼───────────┼───────────┼───────────┤│011│100年9月20日│986,000元│100年9月20日│0000000│├───┼─────────┼───────────┼───────────┼───────────┤│012│100年9月30日│1,180,000元│100年9月30日│0000000│├───┼─────────┼───────────┼───────────┼───────────┤│013│100年9月30日│1,465,000元│100年9月30日│0000000│├───┼─────────┼───────────┼───────────┼───────────┤│014│100年9月30日│1,355,000元│100年9月30日│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