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經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經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洪經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於97年
9月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
0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