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璟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璟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璟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7月7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