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至同年十一月間,因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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