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四五四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傷害之故意,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上午四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街○○○巷○○號全家便利商店外,因細故徒手及持安全帽毆打被害人甲○○,致被害人甲○○受有顏面鈍傷、雙上肢瘀傷、右下肢擦傷、背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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