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子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子雲已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而被告家中尚有高齡母親、胞姊需其照顧,且其雖與原配偶離婚,惟依協議離婚書之約定,其仍需按月支付2名年幼女兒之生活費、房屋貸款等費用,希冀具保停止羈押,尋求工作,穩定家中經濟,安排日後家人生活之照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張子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轉讓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禁藥罪,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嗣再經本院裁定自100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洽借被告執行上開徒刑,經本院同意該署借執行後,已自100年3月18日起由該署借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已非屬本院羈押,有該署100年3月18日 中檢輝 執給99執14186字第023086號函及所檢附之該署99年執給字第1418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本院對於其上開羈押聲請具保,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賴秀雯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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