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9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抽頭金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聲請書雖認被告另涉刑法第268條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然查:本件參與賭博行為之人僅係 簡金天蔡慶二蘇秋美
姜秀珠 等特定之少數人,與聚眾之聚合多數人要件不同,
難認係聚眾賭博,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圖利供給賭場之論罪
部分為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至扣案賭資新台幣9300元,分屬第三人簡金天、蔡慶二、蘇
秋美、姜秀珠等人所有,亦非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而當場在賭檯之財物,爰不予宣告
沒收,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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