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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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七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
甲○○::與對向駛來,由 黃建華 所騎乘::之輕型機車相撞,應更正為:與右
後方駛來之輕型機車相撞。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時之自白⑵證人黃建華、 鄭清心 等人
於警訊時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道路交通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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