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3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志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業以被告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