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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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甲○○原名 林秋香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被告西格林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原名 黃進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格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在案。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除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外,尚有確認董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其訴訟標的不同,應分別核定訴訟費用額,而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將使其與被告公司間之出資額度1,000,000元(見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冊之持有股數)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存在,故其可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該1,000,000元,此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裁判費為10,900元;另確認董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則非財產權訴訟(見84年6月之司法院第23期民事法律專題研究),應徵裁判費為3,0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