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法定代理人 王人弘
被告 張月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由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舜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法定代理人 王人弘
被告 張月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由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舜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