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原告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弘

被告 張月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由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舜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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