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良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959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崇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