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良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959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