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2407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黃德智

被告 陳翔如 原住○○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庭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3元,及其中1,593元自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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