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被告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榮華
被告 鄭榮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