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被告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榮華

被告 鄭榮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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