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告陳 李美春 訴訟代理人 王淑如 原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複代理人 張君魁 律師
俞浩偉 律師 戴君豪 律師原告 陳彥瑋
陳彥宇 陳彥琳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王淑如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原告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 律師複代理人張智傑被告 黃能茂
黃郭 寶珠林 陳智雲 王 陳秋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 律師
莊國明 律師被告 王律臻
陳建呈 陳姿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複代理人 蔡承翰 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 欽律師複代理人 盧婉榕 律師
王秋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黃能茂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即陳建呈、陳姿樺全體公同共有。
被告黃 郭寶珠 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即陳建呈、陳姿樺全體公同共有。
被告 林陳智雲 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即陳建呈、陳姿樺全體公同共有。
被告王陳秋霞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即陳建呈、陳姿樺全體公同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調解成立部分外)由被告黃能茂負擔百分之十五、被告 黃郭寶珠 負擔百分之九、被告林陳智雲負擔百分之一、被告王陳秋霞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王陳秋霞供擔保,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號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不動產登記予訴外人 陳國松 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及其他繼承人陳建呈、陳姿樺,原告並於本院審理時具體表明請求權基礎,尚非依不動產物權為請求,乃係依陳國松與被告黃能茂、黃郭寶珠、林陳智雲、王陳秋霞、王律臻間就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債權契約所為請求(見本院卷㈦第57頁、卷第132頁),則依前揭說明,原告既係依債法上關係請求履行,非屬不動產物權之訟爭,自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此外,被告之住所俱在本院管轄區域,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本院自有管轄權無疑。至被告王律臻、陳建呈、陳姿樺(下稱王律臻等3人,與被告黃能茂、黃郭寶珠、林陳智雲、王陳秋霞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主張本件原告未具體表明請求權基礎,且如附表五編號17至47所示之不動產,均非屬本院管轄範圍云云,尚無足取。
二、次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
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㈠意旨可資參照)。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再在公同共有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對全體債權人給付,而他公同共有債權人同時為被告之情形,起訴原告之公同共有債權人取得其同意(行使權利)在事實上幾不可能,在法理論上亦無必要。因一般情形,鮮少自己同意被列為被告而受訴追者,且其既被列為被告成為形式上當事人,已有參與訴訟、提出事證、陳述意見之機會,形同賦予訴訟實施權,而滿足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參許士宦 著,2015年民事程序法發展回顧:民事及家事裁判之新發展,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5卷特刊,民國105年11月,第1581頁)。經查,本件原告 陳李美春 (下逕稱姓名)主張陳國松於生前與被告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嗣陳國松已於100年5月12日死亡,陳李美春為陳國松之繼承人,因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債權,依前開說明,原告就此項債權為訴訟上請求時,固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始能謂當事人適格無欠缺。又陳李美春提起本件訴訟時,陳國松之繼承人為其配偶陳李美春及其子女即訴外人 陳柏翰 、原告陳建宗、陳建宏(下稱陳李美春等4人,單指其一,逕稱姓名)、陳建呈、陳姿樺為繼承人,其中陳柏翰後於104年4月24日死亡,而以其配偶即原告王淑如及其子女即原告陳彥瑋、陳彥宇、陳彥琳(下稱王淑如等4人,與陳李美春、陳建宗、陳建宏合稱為原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為繼承人,而陳建宗於104年3月2日言詞辯論時聲請追加為原告(見本院卷㈤第308頁反面),王淑如等4人另於104年3月17日具狀聲請追加為原告(見本院卷㈤第32
7至329頁),陳建宏則於104年6月1日具狀聲請追加為原告(見本院卷㈥第78頁),依前開說明及規定,可知本件原告為繼承取得公共有債權,故此訴訟標的對陳國松之繼承人須合一確定,故上開訴之追加均屬合法。至王律臻等3人雖一再辯稱本件未將陳國松之繼承人陳建呈、陳姿樺列為原告,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云云,而陳國松之繼承人除原告外,確尚有陳建呈、陳姿樺2人,為兩造所不爭執,然陳建呈、陳姿樺既業經列明為本件被告,成為本件訴訟形式上當事人,具有相關訴訟實施權,得參與訴訟、提出事證及陳述意見,則縱使陳建呈、陳姿樺未一併列同為原告,本件亦已滿足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是王律臻等3人此部分辯詞,尚無足採。
三、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亦有明定。經查:
㈠本件原告陳李美春起訴之聲明原為:①黃能茂應將附表一所
示不動產登記予原告與其他陳國松之繼承人陳柏翰、陳建宗、陳建宏、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②黃郭寶珠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登記予原告與其他陳國松之繼承人陳柏翰、陳建宗、陳建宏、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③林陳智雲應將附表三所示不動產登記予原告與其他陳國松之繼承人陳柏翰、陳建宗、陳建宏、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④王陳秋霞應將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登記予原告與其他陳國松之繼承人陳柏翰、陳建宗、陳建宏、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⑤王律臻應將附表五編號1至15、17至47所示不動產及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
180,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1629、164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8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登記予原告與其他陳國松之繼承人陳柏翰、陳建宗、陳建宏、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⑥王律臻等3人應將附表六所示股份及其股往債權登記予原告與其他陳國松之繼承人陳柏翰、陳建宗、陳建宏、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
㈡而訴之聲明迭經原告變更,原告於106年6月8日具狀將訴
之聲明最終變更為:①黃能茂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依附表一之應移轉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人全體(即陳國松之全體繼承人)。②黃郭寶珠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依附表二之應移轉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人全體(即陳國松之全體繼承人)。③林陳智雲應將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依附表三之應移轉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人全體(即陳國松之全體繼承人)。④王陳秋霞應將附表四所示不動產,依附表四之應移轉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人全體(即陳國松之全體繼承人)。⑤王律臻應將附表五所示不動產,依附表五之應移轉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人全體(即陳國松之全體繼承人),並給付原告及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人全體(即陳國松之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27,659,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⑥王律臻等3人應將附表六所示股份及其股往債權登記予原告及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人全體(即陳國松之全體繼承人)。
㈢是本件原告前對王律臻請求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
國松之全體繼承人,嗣因系爭房地業經王律臻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張梓渙 、 許雅惠 所有,故此部分原告變更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另追加請求王律臻就如附表五編號16、48所示之土地及王陳秋霞就如附表四編號6至10所示土地,均移轉登記予原告及陳建呈、陳姿樺公同共有等部分,依原告之主張均係基於陳國松與王律臻、王陳秋霞間借名登記契約法律關係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請求,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王律臻辯稱原告未說明變更之依據,且其不同意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故此部分不合民事訴訟法之要件云云,應非可採。
四、本件黃能茂、黃郭寶珠、林陳智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對上開被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7、8至12、13至28號所示之不動產,為陳國松分別於83年、80年、84年間,借黃能茂之名義所為保存登記;如附表二編號1至7及8、9、10至11所示之不動產,為陳國松分別於86年、79年間,借黃郭寶珠名義所為保存登記;如附表三之不動產,為陳國松於80年間,借其胞姊林陳智雲之名義所為保存登記;如附表四之不動產,為陳國松於80年間,借其胞妹王陳秋霞之名義為保存登記;另系爭房屋及如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建物及坐落基地,原為陳國松借黃能茂名義為保存登記,後於92年2月間,改借王律臻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另如附表五編號4至15所示不動產,原為陳國松借訴外人 蔡正助 名義為保存登記,後於89年間,改借王律臻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前揭不動產所有權狀遭王律臻私自取走,然不動產實均由陳國松管理、使用,並由陳國松負擔相關稅賦,又如附表五編號17、18至20、21至22、23至28所示不動產,原為陳國松借訴外人 李敏慧 、 李浩傑 為保存登記,後於84年間改借王律臻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然此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狀均由陳國松保管,並由陳國松管理、使用上開不動產且負擔相關稅賦,再如附表五編號29至47所示不動產,係陳國松於89年間借王律臻名義所購入,且由陳國松開立以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古鼎公司)為發票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各為3,000,000元、2,500,000、2,000,000元、1,000,000元、1,500,000(票號各為AT0000000號、AT0000000號、AT0000000號、AT0000000號、AT0000000號),到期日分別為89年4月7、8日等5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以支付土地價金;復如附表六所示股份及股東往來債權,均係陳國松借王律臻等3人名義為登記名義人,此部分之股份均為陳國松所有,則因王律臻等3人僅為名義登記人,其等自無貸與訴外人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二十一世紀公司)、古鼎公司、王鼎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鼎公司)、真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鼎公司,與二十一世紀公司、古鼎公司、王鼎公司合稱二十一世紀等4間公司)任何金錢,此部分即無股東往來可言,亦即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不動產及動產均係陳國松借被告名義所為登記,而均應屬陳國松所有之不動產及動產。嗣陳國松已於100年5月12日死亡,由其配偶陳李美春及其子女陳柏翰、陳建宗、陳建宏、陳建呈、陳姿樺為繼承人,又陳柏翰已於104年4月24日死亡,由其配偶王淑如及其子女陳彥瑋、陳彥宇、陳彥琳為繼承人,則陳國松與被告等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自因陳國松死亡而消滅,陳國松之繼承人自得本於繼承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不動產及動產。另於101年10月3日,王律臻未經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以買賣為由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張梓渙、許雅惠所有,其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對公同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爰依借名登記、債務不履行及繼承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開壹、三、㈡部分所載最終變更後之聲明。
二、黃能茂、黃郭寶珠、林陳智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王陳秋霞於本院10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348頁),且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為訴訟標的認諾之表示(見本院卷第651至653頁),堪認王陳秋霞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
四、王律臻、陳建呈、陳姿樺則以:陳國松之家屬有大房陳李美春等4人及二房王律臻等3人,陳國松生前曾進行資產配置,分別移轉部分財產予陳李美春等4人及王律臻等3人,原告主張二房名下財產均屬借名登記,然大房、二房取得財產之原因並無二致,均係來自陳國松之移轉,何以二房名下財產均屬借名登記,大房則否,顯有疑義。又王律臻等3人與陳國松間並無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存在,此乃陳國松曾借用黃能茂名義,登記為系爭房屋及附表五編號1、2不動產之所有權人,陳國松另曾借用蔡正助、李敏慧、李浩傑等人名義,登記為如附表五編號4至15、17至28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嗣後為避免出名者私自處分上開不動產之風險,始將上開不動產連同坐落基地登記為王律臻所有,且王律臻亦有出資投資如附表五編號6至8所示不動產,其情形實與其他出名人之情形有所不同,而係王律臻與陳國松為三十年之事實上夫妻關係,並育有陳建呈、陳姿樺2名子女,王律臻長年與陳國松共同打拼事業,陳國松於晚年先行分配財產予王律臻,以感念王律臻及為陳建呈、陳姿樺成長打算,以免其等日後頓失依靠,故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王律臻就建物及坐落基地均取得所有權,而其他被告則無此情形,此係因陳國松恐出名人擅自處分建物,故仍保有借名登記建物所坐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以為自保,益徵陳國松並非借名登記予王律臻。其次,王律臻等3人曾以二十一世紀公司等4間公司股東身分,聲請為二十一世紀等4間公司選派檢查人,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字第33號選派 翁淑容 會計師為檢查人,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抗字第125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非抗字第10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在案,且二十一世紀等
4間公司對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之行為,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處予罰鍰,經二十一世紀等4間公司提起抗告,並經本院以102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在案,可見王律臻等3人於上開事件中均以股東身分行使權利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曾遭受質疑,是原告本件主張王律臻等3人之股份均係陳國松借名登記,實無理由。況原告空言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及附表六所示股份、股東往來債權,均係陳國松借名登記,則原告就此部分應負舉證責任。另縱認就系爭房屋及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動產,陳國松與王律臻確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然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庭會議決議,就系爭房屋王律臻屬有權處分,自非不法,而無損害賠償可言,且王律臻係於101年11月間處分系爭房屋,自應以該時點計算損害之數額;復依陳國松與王律臻之至親關係及借名之財產數量及價值,其2人間顯有不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默示合意,或依委任事務性質類似信託而不能消滅,其2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不因陳國松死亡而消滅,而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不動產、股份、股往債權均非王律臻等3人為陳國松所取得,應無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適用。此外,陳李美春業經陳國松贈與多筆土地,且於陳國松死亡後,與陳建宗等人把持全部遺產,迄今不讓王律臻等3人知悉實際管理情況,更排除王律臻等3人參與二十一世紀等4間公司之營運,甚而稀釋王律臻等3人之股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五、經查,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經登記為黃能茂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經登記為黃郭寶珠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經登記為林陳智雲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經登記為王陳秋霞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經登記為王律臻所有;如附表六所示股份及股東往來債權,經登記為王律臻等3人所有等節,有卷附建物登記、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十一世紀公司股票、古鼎公司股票、王鼎公司股票、二十一世紀等4間公司股東名簿1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05至460頁、第
463至484頁、第487至488頁、第491至511頁、第515至638頁,卷㈡第271至272頁,卷第220至223頁);又陳國松已於100年5月12日死亡,陳國松之繼承人為其配偶陳李美春及其子女即陳柏翰、陳建宗、陳建宏、陳建呈、陳姿樺,其中陳柏翰復於104年4月24日死亡,而以其配偶即王淑如及其子女即陳彥瑋、陳彥宇、陳彥琳為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2至37頁、卷㈤第330至331頁、第33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上開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動產部分:
1.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就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動產部分,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工務局83年樹使字第1076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80年樹使字第1239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工務局84年桃縣工建使字第
358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86年桃縣工建使字第226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79年桃縣工建使字第279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79年桃縣工建使字第276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79年桃縣工建使字第280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80年桃縣工建字使字第377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臺北縣/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產權確認書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㈠第38至41頁、第56頁正反面、第
154至155頁反面、第124至125頁、第136正反面、第13
9正反面、第89至91頁、第225至238頁、第241至282頁、第239至240頁,卷㈡第46頁正反面、第3至16頁、第17至18頁、第19至20頁、第21至24頁、第207至208頁)。又黃能茂、黃郭寶珠、林陳智雲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此部分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2.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50條前段、第5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陳國松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動產之實質所有權人,而與黃能茂、黃郭寶珠、林陳智雲分別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法律關係,依前開說明,自非法所不許,且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嗣陳國松已於100年5月12日死亡,經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相關規定,堪認上揭借名登記契約業已消滅,則出名人以自己名義所取得之權利,自應返還予借名者,是本件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部分: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對王陳秋霞所主張之前揭事實及請求,業據王陳秋霞於本院10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及具狀為認諾,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即應為王陳秋霞敗訴之判決。
㈢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及如附表六所示股份及其股東往來債權部分:
原告主張就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及如附表六所示股份、股東往來債權,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因陳國松業已死亡,故上開借名登記契約隨之終止,而原告為陳國松之繼承人,自得依繼承、借名登記契約及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請求王律臻等3人返還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及如附表六所示股份、股東往來債權,並請求王律臻賠償不能返還系爭房屋之損害賠償等節,為王律臻等3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1.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就系爭房地、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與附表六所示股份及股東往來債權,有無成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2.原告請求王律臻等3人將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及附表六所示股份及股東往來債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有無理由?3.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王律臻賠償27,659,100元及遲延利息,有無理由?茲分敘如下:
1.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就系爭房地、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與附表六所示股份及股東往來債權,有無成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⑴按借名登記契約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仍須於雙方
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主張有借名委任關係存在事實之原告,於被告未自認下,須就此項利己事實證明至使法院就其存在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已盡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行為責任。又原告就上揭利己之待證事實,茍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即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該待證事實為必要(同法第282條規定參照)。此時原不負舉證責任之被告,可就與上開事實不能併存之他項事實,為相當於本證(等同於同法第281條所稱之「反證」)之舉證活動而予以推翻,例如證明借名委任關係之事實存在於其與第三人間;亦可另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確信心證之他項間接事實,使借名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主張該事實存在之原告自應再為舉證,否則該待證事實尚難認為真正(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⑵經查,陳國松與王律臻間就系爭房地及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
部分有無成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一節,雖據原告提出臺北縣政府工務局84年2月14日北工使字第202號使用執照副本通知書、80年樹使字第1239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桃園縣政府79年桃縣工建使字第280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79年桃縣工建使字第279號暨相關資料、79年桃縣工建使字第276號使用執照暨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56頁正反面、第89至91頁、第136頁正反面、第139頁正反面,卷㈡第229頁、第230至233頁反面、第234至245頁反面、第246頁反面至259頁、第260頁反面至265頁、第26
6頁反面至269頁、第246頁、第260頁、第266頁,卷第65至200頁),參諸前開原告所提出之資料,僅足以認定系爭房屋及如附表五編號1至2、4至15、17至28所示不動產,前曾分別登記於黃能茂、蔡正助、李敏慧、李浩傑等人名下,並由陳國松保管部分所有權狀及負擔上揭不動產之相關房屋稅等事實,然尚難逕認黃能茂、蔡正助、李敏慧、李浩傑確曾與陳國松分別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原告另舉證人即辦理本件房地過戶之代書 李文堯 、證人即二十一世紀公司股東 張吉雄 之證詞為證,業經證人李文堯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79年間我承辦如附表五編號17至28所示不動產之保存登記,起造人是私人,沒有建設公司,是建設公司老闆陳國松交代工地承辦人聯絡我辦理,辦理後未賣出的房屋所有權狀是由我保管,陳國松同意放我這邊,目前也由我保管中,房屋是誰所有或有無合夥我不清楚,但社區土地都只有登記在陳國松名下,建物是登記在李敏慧、李浩傑名下,84年間上揭不動產由李敏慧、李浩傑移轉登記至王律臻名下也是我承辦,是由工地小姐跟我聯絡,提供產權名義人資料給我們,我們就依提供的名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工地小姐受僱於陳國松,是負責人即陳國松指派小姐跟我們聯絡,我們才根據他們提供的證件來辦理,我不知道上開不動產為何要登記王律臻名下,工地小姐提供要登記給誰,我們就登記給誰,原因我不知道,只有建物移轉到王律臻名下,土地沒有移轉,之後有無移轉我不確定,要看移轉登記的資料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81至187頁);另經證人張吉雄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79年間,陳國松有透過我借我親戚李敏慧、李浩傑之名義為附表五編號17至28所示不動產之起造人及保存登記,當時我是二十一世紀公司的小股東,陳國松是大股東,大股東如何處理我不清楚,過戶時我們沒有簽名,大股東過戶時也沒有講過戶幾間房子,但他借我名下的房屋都已過戶還給他,所有權狀他如何保管我不知道,從頭到尾蓋幾間房子、賣幾間房子我都不知道,陳國松沒有跟我說,要知道登記狀況看資料就知道,當時全部都是陳國松處理,都是陳國松辦的,後來把房子過戶給誰沒有告訴我,也沒有經過我的簽名,我沒有借我自己或李敏慧、李浩傑登記二十一世紀別墅區的土地等語(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互核證人上開證述內容,可知陳國松就如附表五編號17至28所示不動產,前雖曾與李敏慧、李浩傑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一事,然2位證人亦一致證稱其等就此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為何移轉登記予王律臻一事並不清楚,實難由證人上開證述內容據以認定陳國松與王律臻間就此部分不動產確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甚明。況且,縱使原告主張黃能茂、蔡正助、李敏慧、李浩傑與陳國松就上揭不動產確曾分別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等節屬實,惟此與之後上揭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並無必然關係,殊難僅因上揭不動產曾由黃能茂、蔡正助、李敏慧、李浩傑為出名人而屬借名登記,即可遽認上揭不動產之後均係借名登記於王律臻名下甚明。
⑶又原告主張如附表五編號29至47所示土地,均係陳國松於89
年間借王律臻名義所購入,並由陳國松以系爭支票及 中國 農民銀行樹林分行支票號碼FAZ0000000、FAZ0000000之支票2紙支付購地價金云云,並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根5紙(見本院卷㈡第270頁)為證,然系爭支票因已逾保存期限而於105年間銷毀一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10
6年3月8日105迴龍字第1430690056號函1份可憑(見本院卷㈧第59頁),自難憑認系爭支票係由陳國松用以支付如附表五編號29至47所示土地之買賣價金。又訴外人 李健田 所申設原中國農民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92年11月18日開立票面金額9,000,000元之支票,受款人為李健田,復於92年11月19日將14,000,000元匯款至由 李亦珍 所申設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事,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東分行104年7月31日合金東台東字第1040002644號函、106年3月30日合金東台東字第1060001322號函暨所附中國農民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支票存根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㈥第164至167頁,卷㈧第76至81頁),則原告並未進一步說明及舉證此部分資金往來與陳國松之關係為何,難以認定此部分資金往來確為陳國松所支出之購地價金。其次,縱使可認前開資金往來確為陳國松用以支付如附表五編號29至47所示土地之買賣價金,而王律臻就此部分土地並未為任何出資,惟取得不動產之對價非由登記名義人所支付,所涉原因或與財務規劃、財產管理之便利而為財產信託、借名登記等,亦有可能係出於情感因素之贈與、借款等,原因不一而足,且均未與常情相違,實無從依此率爾認定陳國松與王律臻間,就如附表五編號29至47所示土地係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
⑷原告另舉出王律臻於本院100年度自字第34號偽造文書案件
中自承如附表五編號29至47所示不動產均為陳國松所有等語,有該案101年9月18日審理筆錄1份可佐(見本院卷㈧第
173至176頁),且王律臻於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審理時亦有提出協議書1紙(見本院卷㈧第171至172頁),均足以證明王律臻僅為登記名義人云云。然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1紙,其上載明:「…茲就屬於陳國松先生之所有財產(包括立書人本人及親朋好友名下之動產、不動產及登記在21世紀公司、王鼎公司、古鼎公司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及所有其他登記名義人下一切財產)(詳如附件之清冊)約定如下:一、上開所有財產之產權日後發生甲方(按即陳國松)繼承事件時由乙(按即陳李美春)、丙(按即陳柏翰)、丁(按即陳建宗)、戊(按即陳建宏)、己(按即王律臻及陳姿樺)、庚(按即陳建呈)、六方平均分配(日後有增減時按增減比例分配之)。二、上開不動產之權狀正本依甲方之指示由戊方保管、協議人王律臻小姐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彙總將所有權狀正本全部交由戊方保管。…六、己方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製作附件之不動產清冊(包括台東土地、五股水窪地一筆及蔡正助移轉之三間房屋等)供其餘之協議書人核對確認。…」,且由陳國松、陳李美春等4人及王律臻等3人於92年11月15日簽名其上,並經王律臻於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分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中到庭證稱:協議書上除陳國松沒有親自到場外,我當天到場親自簽名,其他在協議書上到場簽名有陳李美春等4人、陳建呈、陳姿樺等人,是大房吵著要分配財產,後來因為陳建宗帶人到我家裡打開保險箱並竊取現金、珠寶、黃金,經我報警處理,陳國松因此說乾脆財產分一分好了,包含陳國松全部動產、不動產、現金及所有形式上或實質上屬於陳國松所有公司股份,我有製作清冊交給大房陳建宗、陳柏翰、陳建宏都有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37至42頁),則以該協議書與王律臻前開證詞相互勾稽,可知該協議書之約定內容實乃陳國松於生前預先分配其名下財產予其繼承人,其中雖有提及「台東土地」、「蔡正助移轉之三間房屋」等,然原告並未提出該紙協議書之附件清冊,已難遽認該協議書所提及之上揭不動產即為如附表五編號4至15、29至47所示不動產,且該協議書上亦未載明此部分不動產移轉登記於王律臻名下之原因為何,自亦無從依此認定陳國松與王律臻間,就此部分不動產確曾合意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此外,王律臻雖於本院100年度自字第34號偽造文書案件以證人身分證稱:(提示王律臻登記不動產資料乙紙)這裡面有的是我自己的,忠信街2號3樓、4樓、5樓是陳國松的,其實雖然說是他的,但我之前也都有拿錢出來一起投資,至於台東的部分因為地號這麼多,所以我還要瞭解一下,除了這些之外,其他的都是我的,我還要看上面的地號,我頭腦沒有那麼好可以都記住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5頁),則由王律臻上開證詞內容,僅足認定其與陳國松曾有一起投資部分不動產,然就登記於王律臻名下之不動產是否均係陳國松出資,且係基於何種緣由始登記於王律臻名下等節,王律臻俱未詳加說明,尚難逕行推認王律臻與陳國松間就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確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一事。從而,原告此部分所舉出之證據,亦不足以認定陳國松與王律臻就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確曾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⑸原告復主張如附表六所示股份均係陳國松借取王律臻等3人
名義所為登記,而王律臻等3人既無股份,自無股東往來債權可言云云,並提出二十一世紀公司股票、古鼎公司股票、王鼎公司股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㈡第271至272頁,卷第48至64頁)。然查,原告所提出之二十一世紀公司股票、古鼎公司股票、王鼎公司股票,原股東分別為黃能茂及訴外人 鄭伊珊 、 張紫成 ,嗣後分別移轉王律臻等3人,然原告並未進一步舉證陳國松係與黃能茂、鄭伊珊、張紫成就此部分股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外,且陳國松前與黃能茂、鄭伊珊、張紫成縱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此亦不代表之後陳國松亦有與王律臻等3人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況王律臻與陳國松關係密切,並育有陳建呈、陳姿樺2名子女一節,業經證人張吉雄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頁),則陳國松既與王律臻等3人關係密切,縱陳國松自行保管表彰如附表六股份之股票,其外觀為管理、使用股份之行為,背後所涉原因甚為多樣,實難僅因陳國松自行保管表彰如附表六股份之股票,即可依此認定其與王律臻等3人間就如附表六所示股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反之因陳國松與王律臻3人關係密切,陳國松亦有可能將此部分股份贈與或於生前分配財產予王律臻等3人。其次,王律臻於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分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中到庭證稱:我指陳國松所擁有公司股份,除了名義上是陳國松的股份外,還包含我及我的兩個小孩及大房陳建宗、陳建宏、陳柏翰名下的股份,都是陳國松的,陳李美春名下股份也算陳國松實際擁有的股份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然王律臻雖稱陳國松實際擁有股份分別登記在陳李美春等4人、王律臻等3人名下,僅足認定其認為上開股份均為陳國松所有,此與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有無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尚屬二事,王律臻所稱實際擁有,或係指如附表六所示股份均係由陳國松出資,或係指陳國松可得實質影響、決定股份之運作,即難依此遽認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就如附表六所示股份確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此外,王律臻等3人縱未對二十一世紀等
4間公司為任何出資,然其等未支付股份對價卻為如附表六所示股份及股東往來債權之登記名義人,此事之可能性亦有多種,或為陳國松財產配置而為信託、借名登記或脫法行為等,然亦有可能係基於情感因素而對王律臻等3人所為借款或贈與,甚而有可能為一定親屬間為提前分配財產所為贈與等情,且此均與一般社會常情無悖,尚無僅因由陳國松自行保管股票且有上開股份移轉歷程,即可認定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就如附表六所示股份及股東往來債權,確曾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
⑹承前所述,原告主張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就系爭房地
與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及如附表六所示股份、股東往來債權,分別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等情,依原告所提證據均不足證明其主張為真實,且其復未進一步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就系爭房地、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如附表六所示股份及股東往來債權等不動產及動產,確實存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2.原告請求王律臻等3人將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及附表六所示股份及股東往來債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有無理由?又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王律臻等3人分別移轉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及如附表六所示股份、股東往來債權予陳國松之全體繼承人云云。然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已如前述,自無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相關規定之餘地,原告此部分主張,洵非有據。次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原告雖主張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均已因陳國松死亡而消滅,其亦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王律臻等3人移轉登記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及如附表六所示股份、股東往來債權云云,惟陳國松與王律臻等3人間,就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及如附表六所示股份、股東往來債權,並未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登記於王律臻名下,及如附表六所示股份、股東往來債權登記於王律臻等3人名下,其等有何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陳國松受有損害之情形,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
3.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王律臻賠償27,659,100元及遲延利息,有無理由?另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王律臻未得陳國松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他人,其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王律臻為損害賠償云云。惟查,陳國松與王律臻間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業如前述,則王律臻縱使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他人,亦無債務不履行可言,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原告雖另主張此部分其亦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王律臻返還所受利益云云,然原告就系爭房地登記於王律臻名下,是否確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其受有損害一事,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借名登記及繼承等法律關係,請求黃能茂、黃郭寶珠、林陳智雲、王陳秋霞分別移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陳建呈、陳姿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依借名登記、債務不履行及繼承等法律關係,請求王律臻移轉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及賠償27,659,100元暨遲延利息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陳建呈、陳姿樺,與請求王律臻等3人移轉如附表六所示股份、股東往來債權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陳建呈、陳姿樺等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按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王陳秋霞固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逕行認諾,主張此部分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台北安和郵局存證號碼769號存證信函、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106年6月13日長江法106民0012字第00104、00105號函等件為證。惟查,被告縱使對原告訴訟標的之主張為認諾,仍須證明原告無庸起訴,始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然依王陳秋霞所提出上揭存證信函及律師函,均係於原告起訴後所為發函,尚難依此逕認原告確實無庸起訴,且王陳秋霞亦未能進一步舉證以證明本件原告確實無庸起訴,故本件仍無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訴訟費用規定,此部分自應由王陳秋霞負擔訴訟費用。又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明訴外人 陳國明 、 陳李蕊 、 柯玉鉉 、 張紫宸 、胡 陳寶琴 、 胡振輝 、 胡振德 、 胡麗霞 、 胡麗娟 、 胡淑媛 、 陳國寶 、 陳春鳳 為被告,然之後原告對胡陳寶琴、胡麗霞、胡麗娟、胡淑媛已撤回其訴,並於105年8月4日與陳國明、陳李蕊、柯玉鉉、張紫宸、陳春鳳達成調解(見本院卷㈦第240至242頁),另於106年5月12日與胡振輝、胡振德、陳國寶達成調解(見本院卷㈧第113至117頁),故前揭經原告撤回及達成調解部分之訴訟費用,自非於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範圍內,均附此敘明。
九、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就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部分,係經王陳秋霞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上揭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其餘原告勝訴部分,因本件原告並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表一(黃能茂部份):
┌─┬────┬─────┬────┬──────────────┬────┬──────┐│編│建物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備註│││││主要建築├───────┬──────┤││││││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號│││屋層數││及面積│││├─┼────┼─────┼────┼───────┼──────┼────┼──────┤│1│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三層:108.48│陽台:18.79│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路45│土造16層││││市○○區○○○○○段210建│6號3樓│││││段97地號│││號│││││││├─┼────┼─────┼────┼───────┼──────┼────┼──────┤│2│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五層:108.35│陽台:18.79│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路45│土造16層││││市○○區○○○○○段212建│6號5樓│││││段97地號│││號│││││││├─┼────┼─────┼────┼───────┼──────┼────┼──────┤│3│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六層:108.35│陽台:18.79│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路45│土造16層││││市○○區○○○○○段213建│6號6樓│││││段97地號│││號│││││││├─┼────┼─────┼────┼───────┼──────┼────┼──────┤│4│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七層:108.35│陽台:18.79│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路45│土造16層││││市○○區○○○○○段214建│6號7樓│││││段97地號│││號│││││││├─┼────┼─────┼────┼───────┼──────┼────┼──────┤│5│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八層:108.35│陽台:18.79│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路45│土造16層││││市○○區○○○○○段215建│6號8樓│││││段97地號│││號│││││││├─┼────┼─────┼────┼───────┼──────┼────┼──────┤│6│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九層:108.35│陽台:18.79│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路45│土造16層││││市○○區○○○○○段216建│6號9樓│││││段97地號│││號│││││││├─┼────┼─────┼────┼───────┼──────┼────┼──────┤│7│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十層:108.35│陽台:18.79│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路45│土造16層││││市○○區○○○○○段217建│6號10樓│││││段97地號│││號│││││││├─┼────┼─────┼────┼───────┼──────┼────┼──────┤│8│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一層:352.63│平台:41.25│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9│土造7層││││市○○區○○○○○段982建│號│││││段462地號│││號│││││││├─┼────┼─────┼────┼───────┼──────┼────┼──────┤│9│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二層:356.53│陽台:36.38│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9│土造7層││花台:1.50││市○○區○○○○○段983建│號2樓│││││段462地號│││號│││││││├─┼────┼─────┼────┼───────┼──────┼────┼──────┤│10│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五層:356.53│陽台:36.36│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9│土造7層││花台:1.13││市○○區○○○○○段986建│號5樓│││││段462地號│││號│││││││├─┼────┼─────┼────┼───────┼──────┼────┼──────┤│11│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一層:320│平台:41.63│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11│土造7層││││市○○區○○○○○段988建│號│││││段462地號│││號│││││││├─┼────┼─────┼────┼───────┼──────┼────┼──────┤│12│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四層:323.9│陽台:36.73│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13│土造7層││花台:1.13││市○○區○○○○○段997建│號4樓│││││段462地號│││號│││││││├─┼────┼─────┼────┼───────┼──────┼────┼──────┤│13│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105.41│平台:4.2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4.51││市○○區○○○○○段2478建│段560號│││││段1038地號│││號│││││││├─┼────┼─────┼────┼───────┼──────┼────┼──────┤│14│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二層:121.99│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40││市○○區○○○○○段2479建│段560號2│││││段1038地號│││號│樓││││││├─┼────┼─────┼────┼───────┼──────┼────┼──────┤│15│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三層:121.99│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40││市○○區○○○○○段2480建│段560號3│││││段1038地號│││號│樓││││││├─┼────┼─────┼────┼───────┼──────┼────┼──────┤│16│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四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81建│段560號4│││││段1038地號│││號│樓││││││├─┼────┼─────┼────┼───────┼──────┼────┼──────┤│17│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五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82建│段560號5│││││段1038地號│││號│樓││││││├─┼────┼─────┼────┼───────┼──────┼────┼──────┤│18│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六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83建│段560號6│││││段1038地號│││號│樓││││││├─┼────┼─────┼────┼───────┼──────┼────┼──────┤│19│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七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84建│段560號7│││││段1038地號│││號│樓││││││├─┼────┼─────┼────┼───────┼──────┼────┼──────┤│20│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八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85建│段560號8│││││段1038地號│││號│樓││││││├─┼────┼─────┼────┼───────┼──────┼────┼──────┤│21│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九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86建│段560號9│││││段1038地號│││號│樓││││││├─┼────┼─────┼────┼───────┼──────┼────┼──────┤│22│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87建│段560號10│││││段1038地號│││號│樓││││││├─┼────┼─────┼────┼───────┼──────┼────┼──────┤│23│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一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88建│段560號11│││││段1038地號│││號│樓││││││├─┼────┼─────┼────┼───────┼──────┼────┼──────┤│24│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二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89建│段560號12│││││段1038地號│││號│樓││││││├─┼────┼─────┼────┼───────┼──────┼────┼──────┤│25│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三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90建│段560號13│││││段1038地號│││號│樓││││││├─┼────┼─────┼────┼───────┼──────┼────┼──────┤│26│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四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91建│段560號14│││││段1038地號│││號│樓││││││├─┼────┼─────┼────┼───────┼──────┼────┼──────┤│27│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五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92建│段560號15│││││段1038地號│││號│樓││││││├─┼────┼─────┼────┼───────┼──────┼────┼──────┤│28│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六層:125.28│陽台:11.1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16層││花台:5.36││市○○區○○○○○段2493建│段560號16│││││段1038地號│││號│樓││││││└─┴────┴─────┴────┴───────┴──────┴────┴──────┘附表二(黃郭寶珠部份):
┌─┬────┬─────┬────┬──────────────┬────┬──────┐│編│建物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備註│││││主要建築├───────┬──────┤││││││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號│││屋層數││及面積│││├─┼────┼─────┼────┼───────┼──────┼────┼──────┤│1│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一層:110.56│陽台:17.28│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3│土造16層││││市○○區○○○○○段1408建│號11樓│││││段559地號│││號│││││││├─┼────┼─────┼────┼───────┼──────┼────┼──────┤│2│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一層:120.48│陽台:17.71│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5│土造16層││││市○○區○○○○○段1410建│號11樓│││││段559地號│││號│││││││├─┼────┼─────┼────┼───────┼──────┼────┼──────┤│3│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二層:120.48│陽台:17.71│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5│土造16層││││市○○區○○○○○段1411建│號12樓│││││段559地號│││號│││││││├─┼────┼─────┼────┼───────┼──────┼────┼──────┤│4│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一層:103.55│陽台:19.51│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2│土造16層││花台:1.60││市○○區○○○○○段1412建│號11樓│││││段559地號│││號│││││││├─┼────┼─────┼────┼───────┼──────┼────┼──────┤│5│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一層:102.65│陽台:11.52│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2│土造16層││││市○○區○○○○○段1414建│之1號11樓│││││段559地號│││號│││││││├─┼────┼─────┼────┼───────┼──────┼────┼──────┤│6│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一層:135.28│陽台:12.67│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4│土造16層││花台:1.92││市○○區○○○○○段1416建│號11樓│││││段559地號│││號│││││││├─┼────┼─────┼────┼───────┼──────┼────┼──────┤│7│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十二層:135.28│陽台:12.67│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4│土造16層││花台:1.92││市○○區○○○○○段1417建│號12樓│││││段559地號│││號│││││││├─┼────┼─────┼────┼───────┼──────┼────┼──────┤│8│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57.45│陽台:5.81│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二層:79.08│平台:27.44││市○○區○○○○○段1297建│段80巷13號││地下一層:│││段556地號│││號│││57.59││││├─┼────┼─────┼────┼───────┼──────┼────┼──────┤│9│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61.90│陽台:6.74│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4層│夾層:20.73│花台:3.85││市○○區○○○○○段1350建│段80巷21號││地下一層:│││段558地號│││號│││69.12│││││││││地下二層:│││││││││69.12││││├─┼────┼─────┼────┼───────┼──────┼────┼──────┤│10│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四層:89.61│陽台:13.2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五層:89.61│││市○○區○○○○○段1517建│段90號4樓│││││段564地號│││號│││││││├─┼────┼─────┼────┼───────┼──────┼────┼──────┤│11│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四層:83.86│陽台:13.2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五層:83.86│││市○○區○○○○○段1514建│段98號4樓│││││段564地號│││號│││││││└─┴────┴─────┴────┴───────┴──────┴────┴──────┘附表三(林陳智雲部份):
┌─┬────┬─────┬────┬──────────────┬────┬──────┐│編│建物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備註│││││主要建築├───────┬──────┤││││││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號│││屋層數││及面積│││├─┼────┼─────┼────┼───────┼──────┼────┼──────┤│1│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86.43│陽台:24.68│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13│土造5層│二層:86.43│平台:6.57││市○○區○○○○○段1160建│號││地下層:58.40│││段531地號│││號│││││││└─┴────┴─────┴────┴───────┴──────┴────┴──────┘附表四(王陳秋霞部份):
┌─┬────┬─────┬────┬──────────────┬────┬──────┐│編│土地及建│門牌號碼│建築式樣│土地及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物坐落││主要建築├───────┬──────┤│││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及│││││││屋層數││面積)│應有部分│備註│││├─────┼────┤│││││││土地使用分│土地使用││││││││區│地類別│││││├─┼────┼─────┼────┼───────┼──────┼────┼──────┤│1│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75.60│陽台:23.72│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15│土造5層│二層:75.60│││市○○區○○○○○段1163建│號││地下層:46.21│││段531地號│││號│││││││├─┼────┼─────┼────┼───────┼──────┼────┼──────┤│2│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四層:75.60│陽台:23.72│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15│土造5層│五層:31.41│露台:49.80││市○○區○○○○○段1165建│號4樓││屋頂突出物:│││段531地號│││號│││7.88││││├─┼────┼─────┼────┼───────┼──────┼────┼──────┤│3│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62.95│陽台:13.80│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20│土造5層│二層:85.95│平台:7.80││市○○區○○○○○段1166建│號││騎樓:29.00│││段531地號│││號│││地下層:98.06││││├─┼────┼─────┼────┼───────┼──────┼────┼──────┤│4│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三層:85.95│陽台:13.80│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20│土造5層│夾層:29.22│││市○○區○○○○○段1167建│號3樓│││││段531地號│││號│││││││├─┼────┼─────┼────┼───────┼──────┼────┼──────┤│5│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四層:85.95│陽台:27.60│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20│土造5層│五層:85.95│││市○○區○○○○○段1168建│號4樓││屋頂突出物:│││段531地號│││號│││7.88││││├─┼────┼─────┼────┼───────┴──────┼────┼──────┤│6│新北市新│(空白)│(空白)│294.77│1000分之││││莊區 裕民 ││││200││││段31地號││││││├─┼────┼─────┼────┼──────────────┼────┼──────┤│7│新北市新│(空白)│(空白)│710.23│1000分之││││ 莊區裕民 ││││200││││段92地號││││││├─┼────┼─────┼────┼──────────────┼────┼──────┤│8│新北市新│(空白)│(空白)│21.14│1000分之││││莊區裕民││││200││││段153地││││││││號││││││├─┼────┼─────┼────┼──────────────┼────┼──────┤│9│新北市新│(空白)│(空白)│188.02│1000分之││││莊區裕民││││200││││段184地││││││││號││││││├─┼────┼─────┼────┼──────────────┼────┼──────┤│10│新北市新│(空白)│(空白)│42.84│1000分之││││莊區裕民││││200││││段184-1││││││││號││││││└─┴────┴─────┴────┴──────────────┴────┴──────┘附表五(王律臻部份):
┌─┬────┬─────┬────┬──────────────┬────┬──────┐│編│土地及建│門牌號碼│建築式樣│土地及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物坐落││主要建築├───────┬──────┤│││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及│││││││屋層數││面積)│應有部分│備註│││├─────┼────┤│││││││土地使用分│土地使用││││││││區│地類別│││││├─┼────┼─────┼────┼───────┼──────┼────┼──────┤│1│新北市板│新北市板橋│鋼筋混凝│一層:94.10│平台:11.06│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橋區○○○區○○街21│土造12層││花台:0.52││市○○區○○○○○段1725建│5巷16號│││││段78地號│││號││││││││││││││││├─┼────┼─────┼────┼───────┼──────┼────┼──────┤│2│新北市板│新北市板橋│鋼筋混凝│一層:90.13│平台:16.45│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橋區○○○區○○街21│土造12層││││市○○區○○○○○段1689建│5巷22號│││││段78地號│││號│││││││├─┼────┼─────┼────┼───────┴──────┼────┼──────┤│3│新北市板│(空白)│(空白)│2698.17│1000分之││││橋區中興││││182││││段78地號││││││││││││││├─┼────┼─────┼────┼───────┬──────┼────┼──────┤│4│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一層:313.99│平台:18.45│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2│土造7層│騎樓:54.12│││市○○區○○○○○段884建│號│││││段462地號│││號││││││││││││││││├─┼────┼─────┼────┼───────┼──────┼────┼──────┤│5│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二層:377.04│陽台:36.23│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2│土造7層││花台:1.50││市○○區○○○○○段885建│號2樓│││││段462地號│││號│││││││├─┼────┼─────┼────┼───────┼──────┼────┼──────┤│6│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三層:377.04│陽台:42.81│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2│土造7層││花台:0.83││市○○區○○○○○段886建│號3樓│││││段462地號│││號│││││││├─┼────┼─────┼────┼───────┼──────┼────┼──────┤│7│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四層:377.04│陽台:42.81│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2│土造7層││花台:0.83││市○○區○○○○○段887建│號4樓│││││段462地號│││號│││││││├─┼────┼─────┼────┼───────┼──────┼────┼──────┤│8│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五層:377.04│陽台:42.81│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2│土造7層││花台:0.83││市○○區○○○○○段888建│號5樓│││││段462地號│││號│││││││├─┼────┼─────┼────┼───────┼──────┼────┼──────┤│9│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六層:377.64│陽台:60.58│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2│土造7層│七層:170.44│花台:0.83││市○○區○○○○○段889建│號6樓│││││段462地號│││號│││││││├─┼────┼─────┼────┼───────┼──────┼────┼──────┤│10│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三層:377.04│陽台:42.81│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1│土造7層││花台:0.83││市○○區○○○○○段880建│號3樓│││││段462地號│││號│││││││├─┼────┼─────┼────┼───────┼──────┼────┼──────┤│11│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四層:377.04│陽台:42.81│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1│土造7層││花台:0.83││市○○區○○○○○段881建│號4樓│││││段462地號│││號│││││││├─┼────┼─────┼────┼───────┼──────┼────┼──────┤│12│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五層:377.04│陽台:42.81│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1│土造7層││花台:0.83││市○○區○○○○○段882建│號5樓│││││段462地號│││號│││││││├─┼────┼─────┼────┼───────┼──────┼────┼──────┤│13│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三層:374.94│陽台:44.68│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3│土造7層││花台:0.75││市○○區○○○○○段892建│號3樓│││││段462地號│││號│││││││├─┼────┼─────┼────┼───────┼──────┼────┼──────┤│14│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五層:374.94│陽台:44.68│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3│土造7層││花台:0.75││市○○區○○○○○段894建│號5樓│││││段462地號│││號│││││││├─┼────┼─────┼────┼───────┼──────┼────┼──────┤│15│新北市樹│新北市樹林│鋼筋混凝│六層:344.74│陽台:56.10│全部│基地坐落新北│││林區○○○區○○街3│土造7層│七層:177.45│露台:41.58││市○○區○○○○○段895建│號6樓│││花台:0.75││段462地號│││號│││││││├─┼────┼─────┼────┼───────┴──────┼────┼──────┤│16│新北市板│(空白)│(空白)│21628.12│100000分││││橋區三福││││之5734││││段462地││││││││號││││││├─┼────┼─────┼────┼───────┬──────┼────┼──────┤│17│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63.02│陽台:7.36│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2│土造5層│二層:63.02│平台:7.36││市○○區○○○○○段1478建│巷11號││地下一層:│││段564地號│││號│││70.38││││├─┼────┼─────┼────┼───────┼──────┼────┼──────┤│18│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45.26│陽台:7.56│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街2│土造5層│二層:65.06│平台:18.45││市○○區○○○○○段1283建│號││地下一層:│││段556地號│││號│││51.64││││├─┼────┼─────┼────┼───────┼──────┼────┼──────┤│19│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60.36│陽台:7.20│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二層:60.36│平台:7.20││市○○區○○○○○段1280建│段80巷3號││地下一層:│花台:2.45││段556地號│││號│││67.56││││├─┼────┼─────┼────┼───────┼──────┼────┼──────┤│20│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62.97│陽台:7.41│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二層:62.97│平台:7.41││市○○區○○○○○段1284建│段80巷9號││地下一層:│││段556地號│││號│││70.38│││││││││││││├─┼────┼─────┼────┼───────┼──────┼────┼──────┤│21│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61.90│陽台:6.74│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4層│夾層:20.73│平台:3.85││市○○區○○○○○段1347建│段80巷23號││地下一層:│││段558地號│││號│││69.12│││││││││地下二層:│││││││││69.12││││├─┼────┼─────┼────┼───────┼──────┼────┼──────┤│22│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74.49│陽台:5.76│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4層│夾層:22.34│平台:4.16││市○○區○○○○○段1345建│段80巷25號││地下一層:│花台:1.20││段558地號│││號│││79.31│││││││││地下二層:│││││││││79.31││││├─┼────┼─────┼────┼───────┼──────┼────┼──────┤│23│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四層:88.17│陽台:13.2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五層:88.17│││市○○區○○○○○段1489建│段84號4樓│││││段564地號│││號│││││││├─┼────┼─────┼────┼───────┼──────┼────┼──────┤│24│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三層:91.05│陽台:8.7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夾層:25.49│││市○○區○○○○○段1482建│段86號3樓│││││段564地號│││號│││││││├─┼────┼─────┼────┼───────┼──────┼────┼──────┤│25│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四層:91.05│陽台:13.2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五層:91.05│││市○○區○○○○○段1483建│段86號4樓│││││段564地號│││號│││││││├─┼────┼─────┼────┼───────┼──────┼────┼──────┤│26│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50.22│陽台:6.65│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二層:72.36│平台:6.65││市○○區○○○○○段1485建│段106號││騎樓:22.14│││段564地號│││號│││││││├─┼────┼─────┼────┼───────┼──────┼────┼──────┤│27│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一層:47.35│陽台:6.65│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二層:69.49│平台:6.65││市○○區○○○○○段1475建│段108號││騎樓:22.14│││段564地號│││號│││││││├─┼────┼─────┼────┼───────┼──────┼────┼──────┤│28│桃園市龜│桃園市龜山│鋼筋混凝│四層:69.49│陽台:13.29│全部│基地坐落桃園│││山區○○○區○○路1│土造5層│五層:69.49│││市○○區○○○○○段1476建│段108號4│││││段564地號│││號│樓││││││├─┼────┼─────┼────┼───────┴──────┼────┼──────┤│29│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38.90│全部││││岡段1106││用地││││││地號││││││├─┼────┼─────┼────┼──────────────┼────┼──────┤│30│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308.71│全部││││岡段1107││用地││││││地號││││││├─┼────┼─────┼────┼──────────────┼────┼──────┤│31│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356.98│全部││││岡段1108││用地││││││地號││││││├─┼────┼─────┼────┼──────────────┼────┼──────┤│32│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328.19│全部││││岡段1109││用地││││││地號││││││├─┼────┼─────┼────┼──────────────┼────┼──────┤│33│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90.24│全部││││岡段1114││用地││││││地號││││││├─┼────┼─────┼────┼──────────────┼────┼──────┤│34│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99.91│全部││││岡段1115││用地││││││地號││││││├─┼────┼─────┼────┼──────────────┼────┼──────┤│35│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1.89│全部││││岡段1117││用地││││││地號││││││├─┼────┼─────┼────┼──────────────┼────┼──────┤│36│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34.24│全部││││岡段1118││用地││││││地號││││││├─┼────┼─────┼────┼──────────────┼────┼──────┤│37│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209.91│全部││││岡段1121││用地││││││地號││││││├─┼────┼─────┼────┼──────────────┼────┼──────┤│38│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73.26│全部││││岡段1122││用地││││││地號││││││├─┼────┼─────┼────┼──────────────┼────┼──────┤│39│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68.34│全部││││岡段1158││用地││││││地號││││││├─┼────┼─────┼────┼──────────────┼────┼──────┤│40│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66.30│全部││││岡段1159││用地││││││地號││││││├─┼────┼─────┼────┼──────────────┼────┼──────┤│41│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65.64│全部││││岡段1160││用地││││││地號││││││├─┼────┼─────┼────┼──────────────┼────┼──────┤│42│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54.53│全部││││岡段1161││用地││││││地號││││││├─┼────┼─────┼────┼──────────────┼────┼──────┤│43│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198.42│全部││││岡段1162││用地││││││地號││││││├─┼────┼─────┼────┼──────────────┼────┼──────┤│44│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27.26│全部││││岡段1168││用地││││││地號││││││├─┼────┼─────┼────┼──────────────┼────┼──────┤│45│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2.40│全部││││岡段1169││用地││││││地號││││││├─┼────┼─────┼────┼──────────────┼────┼──────┤│46│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73.36│全部││││岡段1194││用地││││││地號││││││├─┼────┼─────┼────┼──────────────┼────┼──────┤│47│臺東市富│鄉村區│乙種建築│286.28│全部││││岡段1196││用地││││││地號││││││├─┼────┼─────┼────┼──────────────┼────┼──────┤│48│新北市樹│(空白)│(空白)│9.10│100000分││││林區三福││││之5734││││段462-1││││││││地號││││││└─┴────┴─────┴────┴──────────────┴────┴──────┘附表六:
┌──┬──────┬──────┬───────────────────────┬───┐││││出名者│││序號│公司名稱│項目├───────┬────────┬──────┤備註│││││王律臻│陳建呈│陳姿樺││├──┼──────┼──────┼───────┼────────┼──────┼───┤│1│王鼎建設企業│股份數│639,750股│4,500股│1,250股│每股面│││股份有限公司├──────┼───────┼────────┼──────┤額10元││││股東往來債權│187,178,000元│1,317,000元│365,000元││├──┼──────┼──────┼───────┼────────┼──────┼───┤│2│古鼎建設股份│股份數│1,250,000股│5,500股│5,500股│每股面│││有限公司├──────┼───────┼────────┼──────┤額10元││││股東往來債權│225,636,300元│992,800元│992,800元││├──┼──────┼──────┼───────┼────────┼──────┼───┤│3│真鼎建設股份│股份數││200,000股││每股面│││有限公司├──────┼───────┼────────┼──────┤額10元││││股東往來債權││5,474,400元│││├──┼──────┼──────┼───────┼────────┼──────┼───┤│4│二十一世紀建│股份數│11,500股│800股│700股│每股面│││設企業股份有├──────┼───────┼────────┼──────┤額1,00│││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26,252,200元│1,826,200元│1,598,000元│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