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告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 律師原告 陳李美春 訴訟代理人 王淑如 原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複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
戴君豪 律師 張君魁 原告 陳彥瑋
陳彥宇 陳彥琳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王淑如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被告王 陳秋霞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柳慧謙 律師被告 王律臻
陳建呈 陳姿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蔡承翰 律師
王秋滿 律師 盧宛榕 律師被告 黃能茂
黃 郭寶 珠林 陳智雲 新北市○○區○○街○○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