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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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債務人 徐修民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其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債務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3.債務人固提出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8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惟就其調解不成立之緣由未有任何說明,難認已盡據實說明義務。債務人應說明調解不成立之緣由,及最大債權機構提出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總金額、每月應繳金額、利率、期數)暨其相關書面資料。若最大債權機構有提出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4.債務人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就其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內之總收入、總支出分別詳實記載,並應載明現「每月收入所得若干(含各項社會補助)」、「每月必要支出數額(應載明各項支出細目及各該金額」。
5.債務人自陳現失業中。請債務人說明倘現無工作及固定收入,債務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有無同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有,請提出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及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聲請人保證人之保證書。
6.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7.債務人應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失業補助、年金、租屋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每月領取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