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黃○○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箱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地址及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號)於民國86年8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陳箱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箱之配偶,陳箱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設籍於臺南市○○區○○路○○號,其前於79年8月21日於自宅離家後,迄今未歸,兩造之女兒黃美玲曾分別於79年8月21日、92年2月2日報案協尋未果,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陳箱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箱於79年8月21日離家迄今未歸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查尋人口詳細資料等件為憑(參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觀諸上開查尋人口詳細資料所載,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長樂派出所確實於92年2月22日受理陳箱於79年8月21日離家出走之協尋案,迄今並未尋獲,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陳箱勞健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等,均查無紀錄(參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8頁),並經證人即失蹤人之女兒黃○○於本院107年9月14日到庭證稱:「(問:相對人何時離家?)79年8月21日。」、「(問:迄今有無返家?)沒有。」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7頁),堪信聲請人主張陳箱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陳箱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07年2月9日公布於司法院網站,惟本件申報期間已於107年9月9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陳箱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陳箱自79年8月21日失蹤,計至86年8月2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