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87號、原98年度易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本件民事事件之同案被告 呂芳耿 、 陳靜怡 部分業經本院前於98年7月21日以98年度重附民第14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