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白水木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開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於個人網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第2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拾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