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黃勝吉
黃阿忠 黃群寶 被告 李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