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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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於民國97年6月19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案件,於97年12月23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4月,並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各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於98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9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82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號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