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台安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壹貳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