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戊○○即被告
甲○○乙○○丙○○丁○○丁○○被上訴人即原告己○○○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於民國98年10月22日送達上述5被告,有送達證書5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