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310號債權人蔡彥璋即燁鋒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豪心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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