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8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9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述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又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述案件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9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82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