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立得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苑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倫飛電腦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算式:美金1497
1.3元原告於民國98年5月21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
32.902=49258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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