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13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許禾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曾寶生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
│本金(新臺幣)│利息│
├────────┼────────────────┤
│60,073元│自民國108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
│12,072元│自民國108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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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