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上 訴 人  吳宗霖
被 上訴人 固磊科技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
訴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反訴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10萬元,分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1,500元,
共計3,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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