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柏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23594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6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7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須附繳款明細
或交易紀錄),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