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6號
原   告  張益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區
分所有權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及3樓建物登記謄
  本。
二、查報回復原狀或修繕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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