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6號
原 告 張益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區
分所有權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及3樓建物登記謄
本。
二、查報回復原狀或修繕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