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9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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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44號
聲請人 林義淋
上列聲請人因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具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毒抗字第151號刑事
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請求大法官解釋。其主張
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地院及地
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2月,觀察勒戒期間依法令規定經評
估後,法院再次裁定強制戒治1年,同一行為被裁定二次
,執行二種判決,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係一罪二罰,請
求大法官解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否不合乎人權公平性
等;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表以前科紀錄作為評
分項目,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傷害個人權益;前開評估表
其他項目及其配分亦不公平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
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
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何等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聲請
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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