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焌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758號、110年度偵字第16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焌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起訴罪名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並不合於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