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0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宗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係犯竊盜罪,並經本院處以罰金刑,故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欄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誤寫,可認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