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淑梅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⒉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⒋聲請人是否受有配偶之扶養或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
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⒌聲請人女兒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執助字第269號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