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鈞指定辯護人凃禎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博鈞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博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就被訴事實坦承犯行,本院定於110年12月7日宣判,而被告自110年12月2日起,受另案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另案觀察勒戒開始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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