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 莊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佩蓉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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