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蔡志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
賴爵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民國104年被告公司之董事會係決議發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獎金,折合900張(每張1,000股)之被告公司股票予員工,即每股折合20元。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當初其分得之115,000股,價值共計23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容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