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張志誠
陳勝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佳宏 被告 陳振富
陳漢全
陳壽郎 張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9,929元【計算式:原告2人持分(1/3+1/4)系爭土地面積299.17㎡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0,8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