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881號債權人 林文楠 債務人 趙葉麗玉 債務人 趙宗英 債務人宏洲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世宗
一、債務人趙葉麗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宗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宏洲鋼鐵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