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重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之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按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另行審理),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本件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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