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62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阮冠蓉
被 告 張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
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
記載,應更正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