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具保人 李玉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562、32563、32564、3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韋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李玉珍於民國112年2月9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告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未據到庭,而具保人到庭陳稱:其無法聯繫上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嗣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未果,且查被告前自000年0月0日出境等情,有臺北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偵7174卷第133至135頁)、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5、77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見本院卷第97至101頁)、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出境資料等件在卷可佐,是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亦無關押於監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從而,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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