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輔宣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輔宣字第114號抗告人 蘇利玲 上列抗告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5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