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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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 林莉蓁 即 林雅菁 之再轉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