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57號原告佳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被告升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