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3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士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士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士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聲請書漏載)、詐欺(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入監前已執畢4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735號、112年度聲字第5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