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 許榮昌許韻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沂㐵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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